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186號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125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南京市**區(qū)**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8月27日被江蘇省高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江蘇省南京市下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5年10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寧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寧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孔某某進入寧都縣汽車站想在客車上睡覺,通過拉開車門的方式進入到車牌號為贛B*****的一輛乳白色的宇通客車上??啄衬嘲l(fā)現該車的鑰匙沒有拔出,便臨時起意盜竊該輛客車??啄衬吃跓o證駕駛的情況下將該客車駛離寧都縣汽車站,途經撫州市南城縣欲返回南京老家。當日6時許,寧都縣長途運輸有限公司客車司機丁某某發(fā)現車輛不見,通過車載定位發(fā)現該車已經行駛至撫州市南城縣,經民警攔截,該客車及孔某某在撫州市南城縣株良鎮(zhèn)206國道周家堡交叉路口處被截停。經鑒定,贛B*****號大型普通客車認定價格為人民幣157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被害單位代表丁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價格認定書;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的機動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啄衬吃谛塘P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的,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孔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慧敏
2020年8月10日
?????????????????????????????????????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現羈押于寧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換押證1份,光盤2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