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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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檢一部刑訴〔2020〕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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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81982********,漢族,??莆幕?,個體,住江蘇省蘇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室?,F(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溧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溧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婁某某酒后駕駛蘇E1****小型轎車,沿溧陽市羅灣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灣里加油站附近處,撞到路中隔離護欄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后婁某某駕車離開現(xiàn)場,后于當晚被民警查獲。經(jīng)對婁某某提取血樣后檢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0.9毫克/100毫升。經(jīng)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婁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婁某某已賠償被撞壞隔離護欄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溧陽市公安局制作的案發(fā)經(jīng)過及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楊某某、解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5.溧陽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婁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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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麗霞
檢察官助理:尹正宗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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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婁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蘇州市**區(qū)**小區(qū)**幢**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和從寬制度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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