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貴州省仁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婁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1月2日向仁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后,于2019年1月10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3月15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婁某某在其家中生產(chǎn)假冒茅臺酒(成品)368瓶、茅臺酒(半成品)2610瓶、茅臺內(nèi)供酒24瓶、建國60周年紀念酒24瓶、警衛(wèi)接待酒24瓶,假冒茅臺酒及茅臺集團警衛(wèi)局酒商標標識等30000余件,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證明:婁某某包裝的貴州茅臺酒500ml,368瓶、貴州茅臺酒半成品500ml 2610瓶酒不是該公司生產(chǎn)或包裝出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扣押的假冒茅臺酒等;2.書證:受案登記表、通話清單等:3.證人證言:證人何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證明表等;6.勘驗、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婁某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楊騰燕
附:
????1.被告人婁某某現(xiàn)在家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98453****,139845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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