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辛檢公刑訴〔2019〕254號
被告人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11976********,漢族,群眾,初中文化,個體經商,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街**號,住戶籍地,因涉嫌盜竊罪,經辛集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5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3011973********,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鄉(xiāng)**村**街**號,住戶籍地,因涉嫌盜竊罪,經辛集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5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婁某某、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16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晚到7日凌晨,被告人婁某某伙同王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鋸條將位于辛集市一存放塑料袋的倉庫鎖鋸開后,進入倉庫內,二人將裝有塑料袋的編織袋搬到事先準備好的三輪車上,再使用三輪車將編織袋運至婁某某的倉庫內,二人用此方法多次將倉庫內共計180件編織袋盜走,經辛集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價認定該價值79000元。被告人婁某某到案后協(xié)助司法機關將同案犯王某某抓獲歸案。2019年4月28日、5月10日已將追回部分塑料袋發(fā)還董某乙、賀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戶籍證明、情況說明、常駐人口查詢信息、接受證據清單及微信支付記錄、支付寶支付記錄;2.證人證言:證人董某甲、劉某甲、趙某某、陳某某、劉某乙、史某某、賈某某、張某某、劉某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賀某某、董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辛集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及意見通知書;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辨認說明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婁某某、王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犯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英華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2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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