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90********,漢族,高中文化,農民,群眾,山東省蘭陵縣人,住蘭陵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7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姬某某將其朋友梁某某的黑色哈弗H6越野車(車牌號魯Q*****)開至朱某某所在的蘭陵縣城恒祥汽貿公司,并以叔兄弟有事急需用錢、車主同意其處理車為由向朱某某借款18000元,將車質押給朱某某,所得借款被姬某某揮霍。2019年11月29日,公安機關將車返還給梁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梁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崔向俠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現羈押于蘭陵縣看守所;
2.偵查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