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淅檢一部刑訴〔2020〕540號
被告人姬某某,男,漢族,小學肄業(yè),群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淅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駕駛豫R*****(逾期未檢達報廢標準,公告牌照作廢)兩輪摩托車,從家出發(fā)由淅川縣鹽業(yè)局轉(zhuǎn)盤向烈士陵園方向行駛時,撞上路邊限寬石墩,造成姬某某受傷及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抽血送檢鑒定,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3.2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周某某、柴某某的證言;3.血醇鑒定報告;4.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淅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均峰
助理檢察員:徐立倩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3冊。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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