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205號
被告人姬某某,男,41歲,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301979********,漢族,初中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是濟寧市汶上縣**鎮(zhèn)**村**號,住濟寧市任城區(qū)**街道辦事處*****小區(qū)**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于同年7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時00分許,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濟寧市**路洸府河橋附近時,被開展酒后駕駛專項治理行動的高新區(qū)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對其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19mg/100ml,由醫(yī)務人員采取其血樣,其血液中檢驗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0.6mg/100ml。經鑒定,姬某某所駕駛的黑色兩輪燃油車屬于機動車范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信息、查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和提取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2.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1)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報告》;(2)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姬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鞏秀峰
檢察官助理:白方穎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地址:濟寧市任城區(qū)**街道辦事處****小區(qū)**號樓***室,聯(lián)系方式:180537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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