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市南檢公刑訴〔2018〕406號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2131982********,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系山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職員,現(xiàn)住青島市李滄區(qū)**路**號**期**號樓**單元**戶(戶籍在青島市李滄區(qū)**路**號**戶)。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3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系山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貿(mào)一部業(yè)務員,2016年至2017年期間,姜某某利用負責山東**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別與土耳其**公司以及深圳**服飾有限公司的貨物買賣業(yè)務的職務之便,采取讓買家將貨款匯入自己及丈夫賬戶的方式,將公司約人民幣180萬余元的貨款非法占為己有。被告人姜某某后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蘋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現(xiàn)押于青島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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