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燈檢刑訴〔2019〕121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9002195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遼寧省燈塔市**街道**。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燈塔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3月19日被燈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一千元。2019年4月15日被燈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燈塔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燈塔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燈塔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燈塔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2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時許,被告人姜某某竄至燈塔市煙臺街道**超市門前,將一個放快遞的大紙盒箱子盜走。經(jīng)核實,被盜紙盒箱子內有: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臺蘋果ipad平板電腦、被害人王某某的四雙拖鞋、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只活體藍舌蜥蜴、一個套娃玩具。經(jīng)鑒定:被盜蘋果ipad平板電腦估價為人民幣3949元;四雙拖鞋的價值為人民幣31.6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運單詳情照片、訂單詳情、發(fā)還清單、戶籍信息、情況說明、視頻資料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2.證人郝某某、唐某某證言;
3.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陳述;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評估結論書;
6.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光盤兩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張 冰
王秀芳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押于燈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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