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姜某某明知“第五元素”的性保健品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通過網絡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銷售一瓶共計10粒的“第五元素”給被害人李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性保健品等物證;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江蘇中譜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檢查筆錄、扣押清單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有坦白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人民幣五千元的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馮長征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 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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