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鹽檢二部刑訴〔2020〕817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24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海鹽縣**街道**村**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海鹽縣**街道**社區(qū)**號)。曾因尋釁滋事,于2004年11月18日被海鹽縣公安局治安拘留14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7年11月27日被海鹽縣公安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人民幣19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海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在海鹽縣**街道**館飯店飲酒后,乘車回到海鹽縣**街道**的家里,次日凌晨1時許,打滴滴車到了海鹽縣**街道**飯店附近的停車場處,后駕駛號牌為浙F*****的白色****牌普通客車沿東西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海鹽縣**街道**村**號處,因電話聯(lián)系家人開門未果,遂在家門口處長按汽車喇叭,后家人報警,民警到達現(xiàn)場處置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酒后駕駛而被查獲。經檢測,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1毫克/毫升。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情況說明、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海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浦某甲、浦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嘉興志源司法鑒定所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書;
5.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
6.海鹽縣公安提取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朝章
檢察官助理:梅俊忠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現(xiàn)羈押于海鹽縣看守所。
2.證人名單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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