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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雙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121993********,漢族,初中文化,長春市長嶺**礦**,群眾,長春市人,戶籍地為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派出所,現(xiàn)住長春市雙陽區(qū)**鄉(xiāng)**村**屯。無前科劣跡。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姜某某飲酒后駕駛吉A****4號夏利牌小型轎車,沿長春市雙陽區(qū)雙陽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外環(huán)路口北行6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姜某某進行血液乙醇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92mg/lOOml,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二)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交通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姜某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劉琴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現(xiàn)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冊,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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