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克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克東檢一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30196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克東縣**鎮(zhèn)**村**組**號農(nóng)民,住該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克東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克東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9月24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克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克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縱途牌電動三輪車在寶泉鎮(zhèn)十字街由南向北行駛到克東縣寶泉鎮(zhèn)鐵道口北振興街時,被克東縣公安局執(zhí)勤交警依法查獲。經(jīng)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在姜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為137.7mg/100ml。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在克東縣內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姜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黑龍江大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克東縣人民法院
???????????????????????????????????????????
???????????????????????????????????????????檢?察?員:鄒?健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其家中;
????2. 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