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刑檢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201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浩特市,現(xiàn)住烏蘭浩特市**公寓**座**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時許,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駕駛蒙FC****號小型汽車行駛至烏蘭浩特市**小區(qū)北門附近時,與李某某駕駛的蒙FF****號小型汽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姜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經鑒定,姜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為156.40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清單、不予發(fā)還情況說明;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機動車詳細信息、駕駛人詳細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檢驗報告;3.證人證言:顏某某的詢問筆錄;4.被害人陳述:李某某詢問筆錄;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姜某某訊問筆錄;6.鑒定意見: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7.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車輛車體痕跡勘驗照片;8.視聽資料:采血、現(xiàn)場勘查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白福全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現(xiàn)羈押于烏蘭浩特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1冊(2卷)、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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