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昆檢公二刑訴〔2019〕38號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璐偉),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23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河南省武陟縣,住河南省武陟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運輸毒品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決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運輸毒品罪,經(jīng)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向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于2019年1月29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用體內藏匿毒品的方式從云南省西雙版納州邊境攜帶毒品至西雙版納嘎灑機場,并欲乘飛機前往昆明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查獲從其體內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共計凈重345.22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查獲的毒品海洛因凈重345.22克(附排出毒品記錄、毒品提取記錄、毒品封存記錄、毒品稱量記錄及照片、毒品扣押清單);
2.書證:戶籍證明;登機牌;案件指定管轄決定書;
3.證人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材料;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毒品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告知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黎國梁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西山區(qū)看守所;
2.本案偵查卷宗叁冊;
3.光盤玖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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