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花檢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831981********,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廣州市**局從化區(qū)分局**,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街**路**號**棟**房。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經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0月18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3日期間,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在廣州市從化區(qū)**分局**中心工作,可以通過網上辦案權限查詢到案件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聯系方式,以幫助犯罪嫌疑人鐘某某減輕處罰為名,騙取了其妻子被害人陳某某3萬元,得手后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后因被害人陳某某發(fā)覺其未提供任何幫助,多次催促退錢,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至22日期間,共退還3萬元給被害人陳麗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戶籍資料、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現被羈押于廣州市從化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
3.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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