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江檢訴刑訴〔2020〕497號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11982********,漢族,中專文化,勞務人員,出生地江蘇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寧區(qū)**街道**大道**號**花園**幢**室。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20年7月2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姚某甲在南京市江寧區(qū)**路**廣場**座**號店內,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備,多次利用徐某某手機并冒用徐某某名義通過支付寶、美團等APP貸款,供自己使用或歸還前期貸款。截止案發(fā),共造成被害人損失人民幣49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姚某甲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徐某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前科劣跡查詢表等書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3.證人姚某乙、諸某某的證人證言;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被害人徐某某以及被告人姚某甲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麗
??????????????????????????????檢察官助理:商浩然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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