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葉檢二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22********331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南省葉縣**鄉(xiāng)**莊**組。因毆打他人于2019年1?0月15日,被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3時許,被告人姚某甲及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以上均另案處理)在葉縣**鄉(xiāng)**村農家院酒后與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并引發(fā)廝打,被勸開后被告人姚某甲及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又對王某乙、王某丙進行毆打,后張某甲手持菜刀伙同丁某某、王某甲及被告人姚某甲對王某乙、王某丙進行毆打,造成王某乙、王某丙受傷。經鑒定,王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fā)后,雙方已達成民事調解協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2、??同案人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陳述;
4、證人孫某甲、孫某乙、代某某、王某丁、牛某某、張某乙、盧某某等人的證言;
5、鑒定意見;
6、戶籍證明等書證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隨意毆打他人,且致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鑒于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從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雅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現羈押于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