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941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523196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鎮(zhèn)**社區(qū)**自然村**號。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行醫(yī)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行醫(y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至2020年5月9日期間,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和醫(yī)師資格證的情況下,開展牙科診療活動,于2020年5月9日為呂某某開展診療活動時被安吉縣衛(wèi)生健康局當場查獲。被告人姚某某曾于2011年10月25日、2014年3月7日分別因違反《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被安吉縣衛(wèi)生健康局行政罰款兩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經過、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呂某某、賴某某、蔣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扣押、辨認、現場檢查筆錄;
5.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y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y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如砉
檢察官助理:崔露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130******);
2.檢察卷一冊,電子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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