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刑訴〔2020〕572號
被告人姚某某,性別:**,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51975********,**族,**文化,住上海市長寧區(qū)哈密路**弄**號**室,原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招商管理中心軟體事業(yè)部總經理。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姚某某任**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招商管理中心副總經理期間,利用招商管理的職務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以下幣種同),為他人在**各門店商鋪租賃及日常管理提供便利。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收受**商戶上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金某某一張儲值10萬元的銀行卡,金某某為其支付火車票兩張共計1200余元,后姚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金某某在**滬南店租賃商鋪提供便利。
2.?2017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向**商戶東莞**實業(yè)有限公司負責人畢某某索取各類家具35件,價值29萬余元,未支付錢款,并為其在**真北店租賃商鋪及管理上提供便利。
3.?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多次要求**家具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某某為其支付機票、住宿費用,共計75528元,并為其在**真北店、汶水店租賃商鋪及管理上提供便利。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司人員陪同下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姚某某退繳贓款177486.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金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臺州銀行業(yè)務回單、銀行流水、火車票訂單截圖、支付憑證等,證明被告人姚某某收受其儲值10萬元的銀行卡及支付火車票費用,姚某某在商鋪租賃等事宜上為其提供便利的事實。
2.?證人畢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出貨單等,證明被告人姚某某向畢某某所在的**公司索取了35件家具,未支付錢款,姚某某在經營管理及商鋪租賃等事宜上為其提供便利的事實。
3.?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機票及住宿憑證等,證明吳某某所在的**公司為被告人姚某某支付機票及酒店費用共計75528元,姚某某在經營管理及商鋪租賃等事宜上為其提供便利的事實。
4.?證人許某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公司員工,其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人姚某某以現(xiàn)金、家具、報銷機票費用等方式收受公司商戶賄賂的事實。
5.?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出差及報銷情況說明、費用支出管理制度、責任狀等書證,證明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司的任職情況及公司相關規(guī)定的事實。
6.?職務證明、崗位職責的補充說明、招商管理中心崗位職責、商場落位情況說明、合作品牌落位匯總等書證,證明被告人姚某某的工作職責情況,具體包括已開門店招商管理、門店規(guī)劃定位等職責。
7.?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業(yè)務憑證,證明被告人姚某某于案發(fā)后向公安機關退繳贓款177486.5元,贓物被依法扣押的事實。
8.?戶籍信息、辦案說明,證明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情況及到案情況,其無前科。
9.?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證明其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姚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華
檢察官助理?路艷妮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136817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法律意見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辯護律師:徐俊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聯(lián)系電話1862168****?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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