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即檢二部刑訴〔2020〕693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821980********,漢族,小學肄業(yè)文化程度,個體,戶籍地青島市即墨區(qū)**街**號。2004年1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并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姚某某從方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手中低價購進假冒“金六福”“貴州茅臺酒”“五糧液”等系列注冊商標的白酒,后加價向他人銷售牟利。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向藍某某、車某某等四人銷售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白酒約人民幣57000元。
2019年11月20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會同即墨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即墨區(qū)環(huán)秀街道辦事處**村村東姚某某租賃的倉庫內查扣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白酒一宗并將。經(jīng)鑒定,上述白酒皆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認定價值11730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的白酒一宗等物證;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車某某、藍某某、方某某和等人的證言;4..鑒定意見:價格認證結論書等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姚某某等人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姚某某系坦白、有故意犯罪前科,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少華
檢察官助理:尹玉業(yè)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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