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公訴刑訴〔2017〕1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1231980********,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漯河市**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4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10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10月18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劉某某的近親屬劉江濤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0月4日14時25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豫LG5***號重型自卸卡車沿西平縣城未來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紫荊路交叉口左轉(zhuǎn)彎時,與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劉某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三輪摩托車乘車人王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受傷,三輪摩托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西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姚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駕駛證復印件,查獲經(jīng)過,前科證明等書證;2.證人常某某、王某某、劉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交通事故尸檢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冀向偉
檢??察??員:李漢鑫
2016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押西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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