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部一刑訴〔2020〕216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271986********,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市,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龍口市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1月16日被龍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jīng)龍口市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龍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龍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1、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酒后與妻子吵架,在龍口市**家苑**號樓**單元的地下室將負一層南側的電梯門踹壞,價值約6300元。
2、2020年1月12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酒后與妻子吵架,在龍口市**家苑**號樓**單元的地下室將負一層北側的電梯門踹壞,價值約4054元。損失總價值10354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報案記錄、被害人的證言,可證實有犯罪事實發(fā)生以及被害人損失財物價值;證人的證言;被告人姚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供述與其他證據(jù)材料可以相互印證。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現(xiàn)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律手續(xù)完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翔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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