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來檢一部刑訴〔2020〕90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8271993********,苗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來某某,戶籍所在地來某某**鎮(zhèn)**村**組**號,住來某某**鎮(zhèn)**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湖北省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鄂Q*****面包車從來某某翔鳳鎮(zhèn)華龍城小區(qū)出發(fā),途徑武漢大道桂花樹路,行駛至接龍橋時被民警攔下接受檢查,民警發(fā)現(xiàn)姚某某涉嫌酒駕并當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其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126mg/100ml。經當日對其抽取血樣送往恩施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其結果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9.8mg/100ml。
另查明,姚某某持有C1機動車駕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戶籍信息、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證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恩州)公(司)鑒(理)字[2020]798號檢驗報告;4.現(xiàn)場勘驗筆錄(附照片);5.查獲現(xiàn)場視頻光盤1張;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拘役1個月,宣告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金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住來某某**鎮(zhèn)**路**號。聯(lián)系電話13516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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