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江寧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開檢二部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沂南縣,身份證號碼3713211982********,漢族,本科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街**城**幢**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0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駕駛蘇H5****號小型轎車,沿南京市江寧區(qū)祿口街道來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信陵路口北側約50米處,駛入對向車道,與被害人聞某某駕駛的蘇AQ****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被告人姚某某駕駛車輛逃逸,行駛至信陵路祿口交管所附近路段靠邊停車。被害人聞某某駕駛車輛至被告人姚某某停車處后報警,姚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被民警查獲。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姚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68.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血樣提取登記表、車輛證明材料等書證;?
2.證人沈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聞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檢測筆錄、辨認筆錄;?
7.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提供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寧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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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官:趙? ?迅?
檢察官助理:鄒利俊?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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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138615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4張;?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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