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昆檢一部刑訴〔2020〕1749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81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江蘇省昆山市**鎮(zhèn)**小區(qū)**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9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姚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姚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時23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駕駛蘇EZ****小型轎車行駛至昆山市玉山鎮(zhèn)拱辰路馬鞍山路路口北側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81mg/100ml。
被告人姚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執(zhí)法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昆山市**鎮(zhèn)**小區(qū)**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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