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青白檢一部刑訴〔2020〕Z123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13197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院**組。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時17分許,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未依法登記的二輪摩托車搭載蒲某某,由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青解路2號橋方向沿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青解路往青解路1號橋方向逆向行駛至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青解路2號橋047號路燈處時,與相對方向正向行駛的王某某駕駛的牌照號為川A*****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姚某某、蒲某某受傷。經檢驗,姚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濃度為166.5mg/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血液乙醇濃度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相關書證、被害人陳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姚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施??源
??檢察官助理:袁勝英
2020年12月11日
附:
1.偵查卷宗貳冊;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3.被告人姚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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