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雙二部刑訴〔2020〕650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31980********,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街道**村**組。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時56分許,姚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經(jīng)鑒定,該車屬于機動車范疇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沿成都市雙流區(qū)西航港新街由成白路方向往文星下街方向行駛至西航港新街205號路段越過道路中心雙實線至道路左側(cè)車道時,與相對方向直行的彭某某駕駛的川AR****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車輛受損,無人員傷亡。
后經(jīng)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姚某某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205.1±6.6?)mg/100mL。被告人姚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該事故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姚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姚某某已對事故對方車輛損失進行了賠付。
認定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頻資料。
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賠償情節(jié),根據(jù)姚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武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7284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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