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鎮(zhèn)檢一部刑訴〔2020〕219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821********1072,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鎮(zhèn)賚縣,住鎮(zhèn)賚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無職業(y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鎮(zhèn)賚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鎮(zhèn)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0月23日由鎮(zhèn)賚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鎮(zhèn)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9月9日0時30許,酒后駕駛吉G*****號小型轎車,在鎮(zhèn)賚縣鎮(zhèn)賚鎮(zhèn)**街與**路交叉路口行駛時,被執(zhí)行民警查獲。后經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從所送檢的姚某某血液樣品中檢測出乙醇,濃度為194.28mg/100ml,姚某某系醉酒駕駛機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照片、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無前科劣跡證明材料;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4.勘驗、檢查等筆錄:提取筆錄;5.視聽資料:查獲經過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鎮(zhèn)賚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曉旭
檢察官助理:高平飛
(院?。?/span>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鎮(zhèn)賚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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