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前檢公訴刑訴〔2019〕309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221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科爾沁右翼前旗,住**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內蒙古興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科右前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晚上20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無號牌**牌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科右前旗**村**號電線桿東側公路處時,將由東向西步行的行人武某甲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行人武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姚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武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5.?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現場圖、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案發(fā)后得知有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岳紅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羈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