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明檢刑檢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姚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5021959********,漢族,初中文化,**廠**,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qū),住本溪市明山區(qū)**路**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本溪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7月29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9時許,駕駛遼E****3號寶沃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本溪市明山區(qū)高峪方向駛往向陽山方向,行至峪明路銀億家園側門前人行橫道處,越路中雙黃實線掉頭時,由于忽視瞭望,將橫過道路的行人付某某撞倒后碾壓,造成付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付某某系因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臟器破裂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姚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付某某無責任。
被告人姚某某被查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某某甲、某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本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本)公(尸)鑒(法醫(yī))字[2020]20號檢驗報告、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沈佳司鑒所[2020]痕(交)鑒字第45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二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霍春雷
檢察官助理:潘泓竹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現(xiàn)于居住地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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