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四部刑訴〔2020〕574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626196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江蘇省啟東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通市海門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海門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李某甲的近親屬李某乙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姚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5時15分許,駕駛蘇N2****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南通市海門區(qū)三廠街道中華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原三廠鎮(zhèn)政府前路段,因疏于觀察路面情況,與李某甲由北向南步行過中華東路時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嚴重顱腦損傷合并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姚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動報警,等候現場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倪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通市海門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5.南通市海門區(qū)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
6.南通市海門區(qū)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姚某某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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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楊娟
檢察官助理:沈君怡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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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姚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案卷宗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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