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硯檢一部刑訴〔2020〕389號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625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馬關縣,住硯山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硯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硯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9月14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值班律師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4月29日,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云H*****號輕型普通貨車(載劉某甲、劉某乙、沈某某)由文山方向駛往硯山縣方向,當日18時分許以不低于54km/h的速度行駛行至硯山縣境內G248線K2748+230m?路段在超車駛回原車道的過程中車輛失控后,駛入對向車道向駛來由王某某駕駛的云H*****普通二輪摩托車(載李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現(xiàn)場死亡,劉某甲、李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訴;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賠償部份被害人經濟損失、與部份被害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姚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加權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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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待處,聯(lián)系電話:1357767****。
2.案卷材料1冊。
3.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證據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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