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益資檢公訴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3011967********,漢族,小學文化,家住益陽市資陽區(qū)**組**號。因犯盜竊罪,2007年7月24日被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2011年9月14日減刑釋放。因盜竊,2019年10月27日被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決定行政拘留15日,實際執(zhí)行2日。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0月29日被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325196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家住資陽區(qū)**小區(qū)**棟**樓。因盜竊,2019年10月26日被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決定行政拘留15日,實際執(zhí)行5日后被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0月31日被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益陽市公安局資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甲、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姚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某在益陽市資陽區(qū)骨科醫(yī)院北側被害人周某某倉庫盜竊10個舊電機。經(jīng)價格認定,被盜舊電機價值共計2179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文某某、姚某甲先后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盜舊電機已經(jīng)發(fā)還給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姚某甲取得了周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價格認定書、發(fā)還物品清單、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周某某、姚某乙的證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姚某甲、文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搜查、指認、辨認、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甲、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甲伙同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甲與被告人文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姚某甲與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系坦白,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姚某甲與被告人文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姚某甲有盜竊前科,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姚某甲取得被害人諒解,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文某某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甲拘役五至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文某某拘役四至五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雷勝贏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姚某甲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資陽區(qū)**鎮(zhèn)**村**村民組**號的家中;被告人文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資陽區(qū)**小區(qū)**棟**樓。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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