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瀾檢一部刑訴〔2020〕465號
被告人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91977********,漢族,小學四年級文化,農民,住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鄉(xiāng)**隊**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30日被瀾滄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瀾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等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屬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奎某某駕駛云******號輕型普通貨車搭載余某某、李某某沿瀾滄縣西瀾線由南向北方向行駛。8時1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西瀾線K2898+450米時,與對向被害人唐某某駕駛的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唐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法醫(yī)學鑒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主要死因系外傷性胸腔臟器閉合性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奎某某知道他人報警后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奎某某知道他人報警并在案發(fā)現場等候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藝琪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瀾滄縣**鄉(xiāng)**村***隊**號家中,聯系電話:1376998****;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移送起訴書9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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