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20〕8874號
被告人奉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29261982********,瑤族,大專文化,系**,戶籍在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住**路**弄**號**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18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補充偵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補充偵查終結,于2020年2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奉某某因家庭財產分割糾紛而與前夫楊某某引發(fā)沖突,后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路**弄**小區(qū)大門處,使用木質玩具刀將楊某某毆打致傷。經法醫(yī)學鑒定,被害人楊某某的傷勢已構成一處輕傷(一級)及二處輕微傷。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奉某某接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尚能如實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上述基本犯罪事實;
2.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證實其遭被告人奉某某持械毆打致傷的事實;
3.證人張某甲、韓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目擊被告人奉某某持械毆打被害人楊某某的事實;
4.證人蔣某某的證言及相關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實事件起因;
5.相關監(jiān)控錄像(含截屏圖片),證實本案發(fā)生的經過情況;
6.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驗傷通知書、相關病史材料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公利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楊某某的傷勢情況;
7.證人張某乙(系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羅山新村派出所民警)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過、到案情況說明及相關“110”接警單,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奉某某到案的經過;
8.相關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奉某某的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一處輕傷(一級)及二處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鋼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奉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lián)系電話:158009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含光盤一張);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