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祁檢刑檢刑訴〔2020〕260號
被告人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121199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湖南省祁陽縣人,住祁陽縣**市場**樓。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祁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本院批準,9月11日被祁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祁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奉某某在祁陽縣**市場**樓的租房屋內多次容留唐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1.2020年8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奉某某在自己租住的祁陽縣**市場**樓房屋內容留唐某某、曾某某等人使用奉某某家中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燒板”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
2.2020年8月20日13時許,唐某某自帶2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到奉西林租住的祁陽縣**市場**樓房屋內,后奉某某容留唐某某且提供吸毒工具以“燒板”的方式共同吸食2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
3.2020年8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奉某某在租住的祁陽縣**市場**樓房屋內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奉某某在租住的祁陽縣**市場**樓房屋內被抓獲歸案。
2020年8月27日,祁陽縣公安局民警分別對奉某某、曾某某、唐某某的尿液以膠體金法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資料等書證;2.證人曾某某、唐某某、劉百花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5.尿液檢測提取筆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奉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提供場所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奉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祁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莫文
檢察官助理:田姍姍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奉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祁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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