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同檢公訴刑訴〔2020〕7號
被告人多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5251979********,藏族,文盲,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州貴南縣,住貴南縣**鎮(zhèn)**村**號。2013年11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6年6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青海省貴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8年5月24日犯盜竊罪被青海省共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甘肅省夏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9年1月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同仁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同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同仁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同仁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同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多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多某某某從甘肅省夏河縣乘車到達同仁縣,12時許,到同仁縣隆務寺大經堂轉經,看到大經堂的管家仁某某某將佛像前供奉的現金放到坐墊底下,遂生盜竊之念,乘人不備,將坐墊下的6772元現金盜走。部分贓款追回并已返還被害人。
2019年11月18日同仁縣公安局在同仁縣隆務鎮(zhèn)四合吉村抓獲被告人多某某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仁某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被告人多某某西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場照片、現場繪圖、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同步錄像光盤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多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多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達677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多某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多某某西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多某某西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同仁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卡?毛?先
代理檢察員:更藏才讓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某現羈押于同仁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