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公訴刑訴〔2019〕358號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臘元,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宜漢縣,身份證號碼5130221977********,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業(yè),住宜漢縣**鄉(xiāng)**村**組。2019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臺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沒有實際取得利用臺山市山咀海軍碼頭的航道清淤工程承包權的情況下,向被害人王某某宣稱其已取得工程承包權,利用虛假合同等方式使被害人王某某相信被告人夏某某已取得臺山市山咀海軍碼頭的航道清淤工程承包權可以與夏某某共同投資清淤抽沙獲利,兩次與被害人王某某簽訂關于共同進行上述清淤工程抽沙獲利的協議,騙取了被害人王某某85.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3、證人高某某、雷某某、黃某某、曾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4、辨認筆錄。
5、相關書證。
6、抓獲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樹興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羈押于臺山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
3、光盤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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