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61984********,漢族,初中三年級文化程度,貨車駕駛員,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qū)**村**隊**戶。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變造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2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變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夏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夏某甲,聽取被告人夏某甲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甲從他人處獲得一本證號為3404061988********的機動車駕駛證,將該駕駛證上的照片更換為夏某甲本人的照片,塑封后進行使用。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甲使用該變造的駕駛證,駕駛皖C3****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DC****重型低平板半掛車,途經沈海高速南通開發(fā)區(qū)收費站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
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變造的駕駛證的物證照片;
2.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戶政服務中心出具的被告人夏某甲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夏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甲變造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變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顧書進
檢察官助理:顧??奕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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