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港檢刑事檢察部刑訴〔2019〕251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51976********,漢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浠水縣,住址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街道**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由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6月21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8月3日至9月3日);因案件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0至2019年8月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其擔任湖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權負責出租車分公司經營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將掛靠**公司運營的鄂B*****、鄂B*****、鄂B*****等48臺出租車辦理過戶手續(xù)時應當向**公司繳納的合同違約金共計383800元,除**公司財務收取35000元外,其余的348800元違約金未入公司財務賬,被被告人夏某某用于個人消費、使用。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某將348800元侵占款全部退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信息、職務任免通知文件、收據(jù)、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阮某某、黃某某、姚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資金34.88萬元歸個人占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動投案后自愿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安榮
助理檢察員:郎昭華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街道**路**號**棟**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857107****。
2.隨案移送案卷3冊,補充卷1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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