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1234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81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寧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海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夏某某先后2次竄至海寧市黃灣鎮(zhèn)大臨村興業(yè)路種糧大戶李某某的倉庫,采用翻墻、爬窗等方式進入,竊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該倉庫內的2輛三輪電動車上的電瓶11個,計價值人民幣5363元。竊后銷贓,所得贓款已揮霍。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夜,被告人夏某某竄至海寧市袁花鎮(zhèn)龍某某潭某某40號西側空地,采用卸螺絲等方式,竊得被害人曹某甲停放在該處一輛皖NKD****躍進牌福星輕型貨車上的啟動電瓶1個,計價值人民幣229元。竊后銷贓,所得贓款已揮霍。
3、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夜,被告人夏某某竄至海寧市袁花鎮(zhèn)龍某某潭某某32號,采用剪線等方式,竊得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該處一輛三輪電動車上的電瓶5個,計價值人民幣1135元,竊后銷贓,所得贓款已揮霍。
4、2020年3月1日夜,被告人夏某某竄至海寧市馬橋街道經都某某小區(qū)東側路上,采用卸螺絲等方式,竊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該處一輛浙PR0****江淮駿鈴貨車上的啟動電瓶2個,計價值人民幣494元,竊后銷贓,所得贓款已揮霍。
5、2020年3月2日夜,被告人夏某某竄至海寧市馬橋街道紅旗西路滄平路口西側路邊,采用卸螺絲等方式,竊得被害人曹某乙停放在該處一輛上汽躍進小福星貨車上的啟動電瓶1個,計價值人民幣146元。竊后電瓶丟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曹某甲、范某某、朱某某、曹某乙陳述
2.證人孫某某、耿某某、程某某華證言;
3.辨認筆錄及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
4.戶籍證明、抓獲經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7300余某某,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某某,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建法
(院?。?/span>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現住海寧市**鎮(zhèn)**村**號,聯系電話138*******。
2.電子卷宗一冊。
3.認某某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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