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一部刑訴〔2020〕691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31987********,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路**號,在廈門市暫住集美區(qū)**路**號。因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夏某某尾隨被害人楊某某,強行進入被害人楊某某位于本市集美區(qū)**村**里**號**室暫住處內(nèi),將被害人楊某某按倒在床上,摸被害人胸部,欲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期間,被害人楊某某大聲呼救,并撥打電話求救,被告人夏某某放棄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并離開現(xiàn)場。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某至案發(fā)現(xiàn)場附近頂樓藏匿,欲離開時被證人傅某某發(fā)覺,證人傅某某當場報警。被告人夏某某明知對方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后民警到場,將其帶回接受調(diào)查。
歸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楊某某的損失人民幣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楊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證言:證人傅某某、羅某某的證言;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廈門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5.辨認筆錄: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辨認筆錄;
6.視聽材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材料;
7.其他綜合證據(jù):公安機關出具、調(diào)取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諒解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夏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系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夏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期間內(nèi)處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軍
???檢察官助理?陳玉玲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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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4.光盤四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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