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天檢一部刑訴〔2020〕724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51********,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天門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8時25分,被告人夏某某(未戴安全頭盔)飲酒后無證駕駛星月神牌兩輪電動車沿本市九蔣線行駛至石家河鎮(zhèn)石段路(九蔣線12km+200m)路段時,將同向在前行走的李某某撞倒致傷,隨后天門市公安局出警處理。經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夏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201.8mg/100mL。經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夏某某所駕駛的星月神牌兩輪電動車屬機動車范疇。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醫(yī)藥費等共計人民幣8000元。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接到辦案機關的電話后,自行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歸案經過、取保候審決定書、傳喚證、事故現(xiàn)場照片、抽血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戶籍信息、相片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鄂武大醫(yī)學院鑒[2020]毒鑒字第614號;5.天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xxxx1號;6.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平安行司鑒所[2020]交鑒字第C1960號。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系老年人,自動投案并自愿認罪認罰,已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賠償損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濤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天門市**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32********?13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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