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郴北檢刑檢刑訴〔2020〕638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41986********,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湖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閻良區(qū)**街道**村**組,現(xiàn)住郴州市**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郴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22時許,夏某某醉酒駕駛湘L9****號小型轎車沿郴州市國慶南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國慶南路與香雪路交叉路口時,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175mg/100ml。經(jīng)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陽性,血液中乙醇定量為198.9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查獲經(jīng)過、呼氣酒精檢測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司法鑒定意見書;4.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段文勝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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