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文檢二部刑訴〔2020〕287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81967********,漢族,文盲或半文盲,務(wù)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現(xiàn)住浙江省文某某**鎮(zhèn)**村。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文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span>;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輕便正三輪摩托車從本縣巨嶼鎮(zhèn)方前村往巨嶼鎮(zhèn)政府方向行駛,16時28分許,途經(jīng)巨嶼鎮(zhèn)云江大道紅綠燈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其酒精含量為187mg/100ml。經(jīng)溫州東海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91mg/100ml。經(jīng)溫州市汽車工程學會技術(shù)鑒定,其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屬于輕便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類型,在機動車范疇。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在本縣巨嶼鎮(zhèn)云江大道紅綠燈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身份說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呼氣酒精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汽車工程學會技術(shù)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醉酒駕駛五年內(nèi)被追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愛武
檢察官助理:趙周群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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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方式:13967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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