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鄆檢一部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8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菏澤市牡丹區(qū)**村**號,住鄆城縣**鎮(zhèn)**樓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18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時10分,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駕駛魯******小型轎車行駛至鄆城縣**路**隊**廟**隊駐地附近處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16.6mg/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破案經過、駕駛證基本信息等相關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衍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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