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瑤檢刑訴〔2020〕1328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021981********,漢族,安徽省肥西縣人,本科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明光路**號**幢**室。2019年10月23日因賭博被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2020年4月30日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時許,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駕駛皖******小型轎車,沿本市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宿州路交口,皖******車左前車輪碰撞到道路中間護檔,護欄碰撞到對向車道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奧******轎車、劉某某駕駛的皖******轎車,致三車受損。被告人夏某某與劉某某因民事賠償協(xié)商發(fā)生爭執(zhí)和肢體沖突,劉某某報警,警察和交警到現(xiàn)場,交警發(fā)現(xiàn)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駕車將其帶到醫(yī)院抽血檢測。經(jīng)鑒定:被告人夏某某送檢血樣乙醇含量為195.8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jīng)認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劉某某不承擔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某賠償劉某某10000元、李某某2000元,得到二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駕駛證、行駛證和查詢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吹氣檢測、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李某某、孫某某證言;
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與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和道路責任事故認定書;
5.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瓊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電?350050****。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和補充材料1張。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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