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明檢刑訴〔2020〕142號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2011983********,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qū)彛?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28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時許,被告人夏某某飲酒后駕駛粵XE****號牌小汽車,從佛山市高某某荷城街道灣仔漁村出發(fā)行至佛山市高某某荷城街道鉑頓公寓停車場,在倒車過程中,撞上由何某某停放于此的粵EP****小汽車。經(jīng)鑒定,夏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0.8毫克/100毫升。經(jīng)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夏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何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結(jié)合本案具體案情及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志萍
檢察官助理?徐彥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大道**街**座**房,聯(lián)系電話138260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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