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檢一部刑訴〔2020〕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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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211972********,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為江蘇省鎮(zhèn)江市,住鎮(zhèn)江市新區(qū)**鎮(zhèn)**苑**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揚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7時31分左右,被告人夏某某持A2E證駕駛蘇L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23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濱江大道路口,右轉彎時,與張某某駕駛的沿238省道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張某某因多發(fā)性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當場死亡,車輛受損。該起事故中被告人夏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夏某某未就損害賠償與受害人親屬達成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紀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辨認筆錄;6.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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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趙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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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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